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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、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法规,研究拟定全区教育发展战略、教育工作的政策及实施办法并检查、监督区属学校贯彻执行情况。

  (二)研究拟定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教育布局、结构调整方案;管理和指导各校校园整体规划、基建工程、勤工俭学等方面的工作。

  (三)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区基础教育(含特殊教育、学前教育)、职业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工作,负责教育督导和评估;管理招生考试工作。

  (四)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,统计并监测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;协助、监管区属学校国有资产;负责捐资助学的管理工作。

  (五)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工作;负责教师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;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,统筹规划并负责各类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,制订和实施表彰、奖励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规定和措施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负责对学校干部考核和任免。

  (六)指导学校党建、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;规划和指导学校德育、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,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团工作、精神文明建设、综合治理、计划生育及教育系统统战工作。

  (七)负责推广运用现代教学手段工作,组织指导教育科研工作,推广教育科研成果,提高办学效益。

  (八)发展校办产业,负责校产管理、校舍基本建设,改善办学条件。

  (九)贯彻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规,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。

  (十)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